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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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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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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其副本或抄本免再貼印花稅票,但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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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私立學校學生領取獎學金所書立之收據或印領清冊,現行印花稅尚無免稅規定,領款時書立之憑證依同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應按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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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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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書立收受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非屬銀錢收據性質,如於該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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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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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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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兩面,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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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其屬個人者,得以簽名或畫押方式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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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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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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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至十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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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至三十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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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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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一棟多層樓房全部為同一所有權人所有且屬同一門牌號碼者,既然房屋稅之課徵應以整棟為課稅標的,且整棟房屋為同一人所有及同一門牌號碼,自應合併設立稅籍核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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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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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各公民營加油站內油泵上建築之各式油亭雨蓬暨儲存油料之地下油槽,係屬附著於土地之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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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派員調查,凡每設籍戶之受災面積達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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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房屋稅一年徵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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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其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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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兩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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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者,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之標準價格,核定其房屋現值。其因而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照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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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娛樂稅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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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向入會會員收取一次入會費或收取保證金,如會員退會時退還會員者屬保證金性質,免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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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凡經常提供依娛樂稅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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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依規定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報繳娛樂稅徵免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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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非屬地價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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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雖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應就自己持分部分分別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稅捐單位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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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自七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地價稅改為每年開徵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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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房屋買賣契稅稅率為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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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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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因此不用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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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買受人承購房屋,應於不動產契約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坐落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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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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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不動產移轉有糾紛時,應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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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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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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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前後應納稅額相同者,免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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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凡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依規定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三十日為止,逾期未完稅行駛公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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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或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