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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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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法徵收期貨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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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期貨交易稅買賣雙方均須負擔,由期貨商代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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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徵人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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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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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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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期貨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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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悉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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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因創立或增資發行新股票,或核准募集公司債,因不屬於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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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之稅率代徵後,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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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有價證券買賣人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漏稅款者,各處以應納稅額20倍之罰鍰,代徵人有前項同一行為者,加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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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買賣股票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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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買賣台灣存託憑證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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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買賣有價證券,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後,向國稅局索取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依式填寫完後,自行向銀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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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非屬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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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部分地區颱風來襲而全面休市,金融機構雖仍照常上班,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款,原應於該日休市繳納者,亦准予順延,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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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證券發行公司發現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國稅局報告,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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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買賣有價證券代徵證券交易稅因適用稅率錯誤或計算錯誤致發生溢繳稅款申請退稅者,代徵人應會同出售有價證券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據聯及買賣價金收付憑證向代徵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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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買賣有價證券,已由代徵人依法代徵並繳納後,其原填報之成交單價及總價,如確有錯誤,應會同出售有價證券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契約及價金支付憑證,原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據聯向代徵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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