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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及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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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國內產製之貨物,其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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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外進口之貨物,其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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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貨物稅之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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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委託代製之貨物,其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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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 應於貨物進口時,填具貨物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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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廠商預領之完稅照、免稅照及臨時運單發生短少或遺失時,應立即將所短少照證之種類、字軌、號碼,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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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國稅局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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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產製廠商需將未稅貨物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應先向倉庫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設立未稅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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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參加展覽,而不出售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等資料,檢同該展覽會主辦機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後,自行填用臨時運單以憑運至參展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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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貨物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水泥及油氣類:採從量課稅,按其單位應徵稅額乘以當月份出廠應稅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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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產製廠商出廠的貨物,當月份無銷售價格者,以該應稅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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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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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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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註銷登記,其有未經完稅貨物或欠繳貨物稅,仍應繳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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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廠商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產製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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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外銷已稅貨物,應在貨物出口後,檢具完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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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菸酒稅屬於特種消費稅,是對於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兩種產品,於出廠或進口時所課徵的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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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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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需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廠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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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免徵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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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菸酒稅採從量課稅,按其單位應徵稅額乘以當月份出廠應稅數量或進口應稅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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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菸酒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連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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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菸的菸酒稅負按其成品型態的不同,分為四類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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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酒的菸酒稅負按其使用原料及製造方法的不同,分為六類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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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產品登記:產製廠商於開始產製菸酒前,應向所在地國稅局洽編產品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檢同樣品四吋照片及標籤各三張,送所在地國稅局審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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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菸酒產製廠商自行依據外銷文件填具出廠送貨單免稅出廠,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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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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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產製或進口廠商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放行後,在運送或存儲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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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外銷已稅菸酒,應由產製廠商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證明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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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書明,向貨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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