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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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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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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台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可免徵營業稅,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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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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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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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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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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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費購物索取統一發票,除了可以對獎外,對於政府的稅收更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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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營業人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之變更。除依其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1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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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離島地區免稅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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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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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係以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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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為提昇文化及教育水準,營業人自國外進口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經政府主管機關認許者,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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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營業人如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各期經常有溢付稅額者,可申請按月申報,以提前取得退稅款,增加資金週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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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所謂「免稅」,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免徵營業稅,但其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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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商品、勞務或固定資產,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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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不要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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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收銀機油墨應時常添加,以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或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致造成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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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入憑證而未給予、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給予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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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情事,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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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營業人勿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免違章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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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營業人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應註明「作廢」字樣,同張發票應黏貼於存根聯上,以避免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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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營業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買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亦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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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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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並注意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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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營業人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以避免違章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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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為保障納稅人權益,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款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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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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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救濟的訴願駁回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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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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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財政部指定之稽查人員,查獲營業人有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者,應當場作成紀錄,詳載營業人名稱、時間、地點、交易標的及銷售額,由主管稽徵機關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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