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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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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自網路下載其所得資料並上傳報稅,以確認申報者之身分,防範資料遭他人讀取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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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論其是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均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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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綜合所得稅用現金繳納要填寫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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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國個人所得稅係採綜合所得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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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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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已依照規定的申報時限辦理申報,但在申報期限截止以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沒有被檢舉或在國稅局派員調查以前,可以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而且只加計利息不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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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納稅義務人、配偶和扶養親屬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可以申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惟應在災害發生後 15 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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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自然人憑證的核發單位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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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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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利用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可以下載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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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以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辦理網路申報者,同一日內傳輸資料次數以 5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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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納稅義務人未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 2 日,按應繳的稅額加徵 1
% 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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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依規定應申報的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 2 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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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 3 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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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課稅方式為就源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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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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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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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20 歲 ,除已婚者外,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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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各類所得憑單的給付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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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每年5 月1日
起至
5 月 31 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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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綜合所得稅是屬於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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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綜合所得稅之課稅年度係指每年的
1 月 1 日 到
12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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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每一申報戶得扣除兩萬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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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子女在年度中屆滿 20 歲,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其免稅額亦可全額扣除,至於何種申報方式較有利,納稅人應依該子女所得高低及其扣免、抵稅額之大小仔細衡量,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之高低以為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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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兄弟姊妹間可列報扶養的條件,必須未滿
20 歲,或是滿 20 歲,可是仍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者,才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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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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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年滿七十歲的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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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勞務提供地是否在我國境內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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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現行稅法規定,在年度中結婚者,可選擇夫妻各自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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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根據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捐贈政治獻金可作為列舉扣除之用,「每一申報戶」可扣除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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